深圳离婚财产不明怎么办?如何构成离婚?
导读:夫妻之间的财产要么是共同财产,要么是个人财产。当然,如果是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离婚财产不明怎么办?如何构成离婚?深圳离婚法律服务调解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帮助。
一、离婚财产不明怎么办?
离婚财产不明。离婚的时候要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将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法律还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二、如何构成离婚?
构成重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