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的实质是股权转让?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的执行?
导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经营公司业务的情况较为普遍。随之而来的是,在进行离婚分割时,需要对以一方或双方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分割,而分割涉及股权转让。那么深圳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的实质是股权转让?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的执行?深圳离婚后股权纠纷律师带给您相关法律内容。
一、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的实质是股权转让?
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所有权,除一方协商持股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等特殊情况外,必然导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或股东份额的变化。无论是公司其他股东购买该股东的股份,还是非股东通过协商、调解、判决取得一定比例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将原股东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因此,离婚夫妻分割共同所有权实质上是股权转让。既然是股权转让,那么在处理夫妻共同所有权时,就要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1、非持股方因为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不能成为公司股东。首先,股权是一种独立于财产权和债权的特殊民事权利。从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最终处分权和所有权的角度来看,股权包含物权的因素;从股东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分配权来看,股权包含了债权的因素;从股东对公司的共益权来看,股权包含了成员权的因素。所以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集财产权、债权、人身权于一身。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列举民事权益范围时,也肯定了股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因此,夫妻共同股权按一定比例分配也应遵循《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非持股方不能通过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而自然成为公司股东。
其次,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加个人化。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性特征,如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一方面保护股东自由退股的权利,另一方面对股东退股设置一定的限制。其目的是保护有限公司的人性。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分割可能导致一方股东退出或者非持股方加入,或者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取的。因此,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分割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公司中一方配偶股权分割的具体操作。我国公司法在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时,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权时,应先审查有限公司的章程,并调查其他股东。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约定办理。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任何人,协议直接对抗非持股方。不持有股份的一方不得对该条款提出任何抗辩,而只能分割股份的价值。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遵循《公司法》关于对外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首先,双方要协商,内容要包括转让的份额和价格。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规定和协议办理;如果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按照股份数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
二、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的执行?
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的判决生效后,双方协商未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或者原非持股方与其他股东协商未达成一致,成为公司股东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类执行案件主要包括股权价值分配和执行完全收购股权。由于上述原因,股权价值分割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占大多数。
股权价值分配的难点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是浮动的、不确定的,业绩好的公司股权的价值是不断增加的;反之,公司的股权价值会继续下降。因此,执行时应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进行划分。双方未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时,应当委托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需要向评估机构提供公司的财务账簿等财务凭证。所以需要获取公司的账本和财务凭证。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同意,法院可以从工商部门取得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从税务部门取得年度纳税情况。在具体评估中,评估机构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权完全收购的实施主要是股东资格的取得及其变更程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和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例并不常见,但确实存在。完整股权的取得应当符合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夫妻离婚分割共同所有权时,人民法院判决股东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归非股东所有,是对非股东取得股权的确认。非股东收购股权是合法的,已经符合股权收购的本质要求。形式是股东权利的外在表现。主要表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登记中对股东的记载。其功能是对内确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对外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因此,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在非持股方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取得股权后,积极配合非持股方,修改公司章程,将非持股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则非持股方将取得完整的股权。否则,非股东可以根据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上是以国家公权力帮助申请人达到公司法要求的一种形式要求。在执行时,应当确定股东是被执行人,公司和公司股东都是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案件的执行对象是行为;公司和其他股东拒绝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