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财产分割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离婚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导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随着日子的增长逐渐淡化,所以可能会选择结束这段婚姻。那么离婚财产分割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离婚案件的管辖有哪些?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们整理了深圳离婚律师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财产分割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则,离婚后因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人可能会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感到困惑,尤其是涉及到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离婚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诉讼的实质仍然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而不是独立的不动产权属纠纷;因此,仍然需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一般管辖原则当然应当适用于原告对被告原则。
二、离婚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