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否财产分割?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离婚,这也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其中一个就是财产分割问题。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对我们自身维权有重要作用,对规避法律风险也有重大意义。还是把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交给你吧。那么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否财产分割?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带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否财产分割?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1、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等证券的细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场价格难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实践中,比如股票分割,在胡宏伟诉黄燕明离婚纠纷案的判决中,分割股票和中奖股票摇号表,法院分割股票时,判决是以分割时的股价为参考,并结合股价在合理时期内的波动情况,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然后根据这个股价计算法院持有股票的全部价值,进行分割。
2.有限责任公司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内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分割,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3、分割合伙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投资合伙企业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分割转让财产;(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但约定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返还的财产;(四)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
4、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划分。
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收购企业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收购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租住公房,婚后购买作为产权房的处理,无论产权证记载的是哪一方的名字,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当前房价争议的处理。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婚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独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发生的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