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协议反悔财产分割后提起诉讼是什么问题?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
导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就夫妻财产、婚内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反悔财产分割后提起诉讼是什么问题?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们整理了边深圳婚姻家事纠纷律师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协议反悔财产分割后提起诉讼是什么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民政部门一般要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书面材料后,再为其办理离婚手续。现实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后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我们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的自由处置,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都应该接受这个决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因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因欺诈、胁迫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婚姻关系毕竟也包括身份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注定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无视身份关系,简单、完全地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本解释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没有关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规定。在明确列出的事项中,都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我们并不完全排斥这些未指明事项的适用,只是认为这些方面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如果案件确实属于应当适用这些规定的情形,法官可以按照解释1)的规定办理,因为该条有变通条款,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公正判决2。根据现行规定,我们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利,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能否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当事人在此类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
夫妻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除非事后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但如果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则该协议属于瑕疵协议,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上应给予消除瑕疵的机会。因此,夫妻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双方同意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请求。
(二)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中国同意离婚,自然会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才算解除婚姻关系。这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办理,包括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否则可能无法顺利达到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