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现行法律对婚前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规定?实践中会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有哪些?
导读:许多关于婚姻和家庭财产的问题往往是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出现的。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家都清楚了,关于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那么,现行法律对婚前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规定?实践中会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有哪些?接下来深圳婚姻家庭问题法律咨询律师将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一、现行法律对婚前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规定?
关于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没有规定。但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发生的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借款购买房产所发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可转为共同债务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使用;2.一方婚前借款购买大量婚庆用品,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3.婚前一方贷款装修房屋,房屋是供婚后夫妻共同居住或使用的。
二、实践中会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有哪些?
(一)严格婚前主张的证明制度。
为了保证婚姻另一方的利益,要求主张债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或债务人配偶承认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
借款发生时,债务的担保是基于借款人婚前的个人信任,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许多借款人在未来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借钱(这种现象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尤其普遍)。当事人的配偶通常根据债务人财产的外观向债务人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法官在审查这些证据时,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审查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的可能性。总之,要从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关系来判断,综合考察债务人债务的目的和用途、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如果可以认定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必然因果关系,则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将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二)债务人配偶仅在实际收到的财物或利益范围内清偿?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债务。为了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权益,债务人配偶所承担的债务应以实际财产或利益为限。
为了保证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避免骗婚,除非债务人的配偶在债务人借款时知道这笔债务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债权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债务人的配偶在婚后或者债权人催告后才知道的,债务人的配偶只能以其接受该财物或者利益的范围进行清偿,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就婚前发生的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债务人的配偶应当在接受财物或者享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接受赠与或者婚姻协议等财物或者利益的,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