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费不属于医疗费范畴,而是独立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其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为弥补身体功能缺失而配置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必要器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该费用以普通适用为原则,包括初次配置、定期更换及必要维修支出,依法由侵权人或保险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