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愿撤诉通常被视为一种止损手段,对被告而言意味着本次诉讼压力的解除,但原告需承担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这会导致原告丧失本次庭审机会,且面临被告反诉时被缺席判决的风险。
原告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起诉,需要应诉答辩的一方。原告撤诉并不等同于被告彻底没事了,因为原告在撤诉后,通常仍有权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且被告为应诉支出的成本往往难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