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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室友8300元不安去自首 被判罚金8000元

大律师网 2017-01-09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一男子在常州务工,一天早上,他看见室友熟睡,柜子钥匙就放在床头。见自己身无分文,于是起来贪念,拿着钥匙打开柜子取走了一沓百元大钞。然而,当他到车站后,面对8300元现金开始忐忑不安起来。思前想后决定自
  1月8日讯一男子在常州务工,一天早上,他看见室友熟睡,柜子钥匙就放在床头。见自己身无分文,于是起来贪念,拿着钥匙打开柜子取走了一沓百元大钞。然而,当他到车站后,面对8300元现金开始忐忑不安起来。思前想后决定自首!最终,男子被法院罚款8000元!

  宿迁人许某中专文化,在常州某科技公司工作,住在公司的宿舍。去年9月23日早上,他回到宿舍,发现同宿舍的室友张某正熟睡!张某的厂牌就放在床头,柜子钥匙就在厂牌上挂着。由于自己走霉运,钱包丢了,身无分文,许某见状起了贼心。

  许某死死盯着钥匙,想起曾见张某从柜子里拿出现金,于是他动了歪念,偷拿室友的钥匙将其柜子打开!这一开不得了,柜子里有一只黑色的背包,包里面有一沓对折的百元钞票,很厚!感觉一下就近万!

  许某抵挡不住诱惑,将这一沓现金塞到自己的手提袋里,然后小心翼翼将钥匙放回张某床头。许某拿着这笔钱迅速离开公司,来到常州武进客运站打算回老家避避风头。可在车站路边,他数了数这沓钱,足足有8300元,心里开始泛起嘀咕。总感觉这钱拿着不踏实。

  由于没吃早饭,许某花了50元买了点吃的,后在客运站等了会,开始思考人生。他想来想去觉得自己做这种事是不对的,害了舍友不说,自己也饱受良心的折磨。最终他决定返回到公司宿舍,打算将钱还给室友张某!

  可是事与愿违,到达宿舍时张某已经在上班了,一直未见到人。许某待在宿舍睡了一整天,第二天早上五点多,张某还是没回宿舍,许某有点焦急,考虑到自己不好意思直接当面归还,就跑到楼下请求保安将钱还给张某,但保安拒绝了他的请求。最后,许某决定报警自首,警察将钱还给了张某。

  许某交代说,自己是因身上没钱,才起了贪念,自知做错事了,所以想把钱还回去。可是自己又不好意思当面还,别人又帮不了他,他选择报警自首,请警察帮忙归还钱!不过,许某心里还是有一点侥幸的,他想着自己已归还钱了,不会再被处理。不过,许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被警方依法处理。近日,被告人许某因犯盗窃罪被武进法院判处罚金8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

  律师解答: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编辑:L-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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