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11岁女孩被害。据大连公安微博昨日消息,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据媒体此前报道,小丽(化名),11岁,上五年级,涉事男孩则未满14周岁,以前两人曾经上过同一个托管班。出事至今,女孩舅舅贺先生一直没有见到男孩的家人。
“孩子在花坛里,发现的时候已经死了,满身都是血和伤,裤子被脱到一半。”男孩家所在的小区就在花坛的马路对面,贺先生说,马路上还能见到血迹,“拖拽的、滴落血迹都有,他(男孩)家里都是血。”贺先生认为,男孩的动机就是想性侵犯小丽,把小丽带到家里后,“孩子不愿意,就拿刀伤害了孩子。”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杀人是不构成犯罪的。既然不认定是犯罪,其成年后同样的也不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
同时,在民法上,不满14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所以,被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其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犯,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属未成年犯。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4条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其中,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以上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不论情节轻重与否,被告人若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则必须在十年以上量刑,直至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第17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二被告人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有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由当地地市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
我国《刑法》规定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除犯杀人、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爆炸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判刑,送少年犯监狱关押。不负刑事责任的,首选由家长加以管教。家长不尽管教义务或者没有管教能力,放在社会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才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的对象必须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包括成年人。必须是有犯罪行为因为不满16岁不能判刑的未成年人,不能包括品行不好但没有犯罪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