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其警告;若情节严重的,应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为止。
二、对于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事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医患双方可以私下自行协商解决。
2.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
3.或者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事故】: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医疗事故】: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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