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诉讼离婚的,由请求离婚的一方向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则应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夫妻中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于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则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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