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前期物业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时,原则上,业主是有权寻求对物业的替换的,但是,这必须符合一定的法规约束和条件限定。首先要区分小区施行的是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可以约定时限的,不用等到合约到期,户主有权选择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次是针对非前期物业服务,就按照约定处理。合约没有到期,户主们可以走法律程序与物业管理公司解约。这其中涉及到的关于合同终止的问题,还要看物业管理企业有没有违约的行为,如果没有违约行为,那户主单方面要解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的赔偿条款就看双方的意见能否达成一致,合同中要是有有关的约定就按合同来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通常情况下,小区首先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投票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对小区内各项公共设施进行统一的管理,包括负责招标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解聘物业公司的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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