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漏水问题时,确定责任人至关重要。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应当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因此,维修费用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若房屋屋顶尚处于有效的保修期间内,那么当发生漏水现象时,维修责任应直接归由开发企业承担,由其负责进行必要的修复工作。
2.若房屋屋顶已超出保修期限,并且漏水问题并非由人为因素直接导致,那么维修成本则应由该楼栋的全体业主共同分担。
3.如果漏水事件是由于某位业主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或日常使用中的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那么相应的维修费用就应当由该业主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屋顶漏水且屋顶的保修期已经届满,物业应当负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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