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期内应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物业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因交接而降低服务质量。
2. 新旧物业企业应当共同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和检查,确认其状态并做好书面记录,如有损坏或缺失,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归属。
3. 在交接期间产生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维修基金等,双方应根据实际服务期限和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不得擅自扣留或拒绝支付。
4. 物业服务企业的档案资料如业主信息、物业设施设备档案、财务账目等,必须完整、准确地移交给新接手的物业公司,以保障业主权益及新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
5、以和平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
6、通过第三方介入主要是当地房管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解机构参与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
7、通过仲裁、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费用的收取主要遵循《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交接期间,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时,物业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1. 如果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例如规定物业费用在过户完成前由卖方承担,过户完成后由买方承担,则应按照该约定执行。
2. 若无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在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完成之前,物业费用应由原业主(卖方)承担,因为此时物业的服务对象仍是原业主。过户登记完成后,新业主应当开始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
3. 物业服务合同也是一个重要的依据,物业提供服务的对象是谁,谁就应该承担物业费。如果物业费已预先缴纳,且覆盖了交接期间,那么即使产权已经转移,理论上这段时间内的物业费用也不需要新业主重复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对物业费用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大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