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假天数规定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年假安排与补偿
统筹安排:单位需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及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跨年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
未休补偿: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经职工同意后,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主动放弃: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仅支付正常工资。
一、企业职工年假折算工资的计算
日工资收入的折算:
计算公式:日工资收入 = 月工资 ÷ 月计薪天数(21.75天)
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
计算公式: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日工资收入 × 未休年假天数 × 300%
二、事业单位职工年假折算工资的计算
日工资收入的折算:
计算公式:日工资收入 = 全年工资收入 ÷ 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全年工资收入:指职工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
计算公式: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日工资收入 × 未休年假天数 ×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