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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打包酒席剩菜吃进ICU可以索要赔偿吗?

大律师网 2025-05-08    100人已阅读
导读:老人因食用打包酒席剩菜导致健康损害的赔偿问题,需结合《民法典》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综合判断主办方、老人自身及第三方的责任。若主办方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若老人存在未妥善储存剩菜或明知变质仍食用的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但ICU病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予支持。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食品安全赔偿”的相关问题。

老人打包酒席剩菜吃进ICU可以索要赔偿吗?

  一、责任主体与法律适用场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老人因食用打包剩菜引发健康损害的赔偿问题需结合以下核心因素判断:

  1.主办方责任:

  若酒席主办方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妥善保存菜品、未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导致食物在储存或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主办方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例如,若酒席现场存在菜品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未使用清洁容器储存剩菜等情形,主办方需对老人因食物中毒引发的健康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老人自身责任:

  若老人因未妥善储存剩菜(如未及时冷藏、加热不彻底)或明知剩菜变质仍食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老人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例如,若老人将剩菜在室温下存放超过2小时后加热食用,或明知剩菜有异味仍坚持食用,其自身过错将减轻主办方的赔偿责任。

  3.第三方责任:

  若剩菜变质系因第三方(如运输公司、餐具供应商)的过错导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老人可向第三方主张赔偿。

  二、赔偿范围与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若责任方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治疗因食物中毒引发的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疾病的手术费、药费、康复费等;

  2.护理费:若老人因病情严重需专人护理,责任方需支付护理人员的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若老人在普通病房住院期间需额外支出伙食费用,责任方需赔偿;但若老人在ICU病房住院,因医疗费中已包含膳食费用,原则上不再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

  4.营养费:为促进康复增加的营养支出;

  5.精神损害抚慰金:若老人因健康损害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老人打包酒席剩菜吃进ICU举办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责任主体与法律适用场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老人因食用打包酒席剩菜引发健康损害的赔偿问题需结合以下核心因素判断:

  1.举办方食品安全保障义务:

  若举办方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如未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储存容器、未告知剩菜处理规范或现场存在交叉污染风险),导致剩菜在打包、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变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举办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若酒席现场未设置冷藏设备,剩菜在室温下存放超过2小时后被老人打包,或举办方未提醒老人剩菜需冷藏保存,导致细菌滋生引发食物中毒,举办方需对老人因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健康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老人自身责任:

  若老人未妥善储存剩菜(如未及时冷藏、加热不彻底)或明知剩菜变质仍食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老人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例如,若老人将剩菜在室温下存放超过24小时后加热食用,或剩菜出现异味仍坚持食用,其自身过错将减轻举办方的赔偿责任。

  3.第三方责任:

  若剩菜变质系因第三方(如运输公司、餐具供应商)的过错导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老人可向第三方主张赔偿。

  二、赔偿范围与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若举办方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治疗因食物中毒引发的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疾病的手术费、药费、康复费等;

  2.护理费:若老人因病情严重需专人护理,举办方需支付护理人员的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若老人在普通病房住院期间需额外支出伙食费用,举办方需赔偿;但若老人在ICU病房住院,因医疗费中已包含膳食费用,原则上不再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

  4.营养费:为促进康复增加的营养支出;

  5.精神损害抚慰金:若老人因健康损害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则是关于“食品安全赔偿”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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