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审认为,张女士在遭受刘某殴打并被压倒在地、靠近危险物品(铁质暖气片)的情况下,随手拿起啤酒瓶反击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尽管刘某的伤害结果由啤酒瓶造成,但张女士的防卫行为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抗诉时指出,原处罚决定未充分考虑刘某寻衅滋事在先及张女士防卫时的紧迫情境,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下要件:
1.不法侵害的现实性:侵害行为需客观存在且正在进行(如张女士案中刘某的殴打行为);
2.防卫意图的正当性:行为目的为制止侵害,而非报复或主动挑衅(如张女士未在刘某停止侵害后继续攻击);
3.手段的必要性:防卫行为需与侵害程度相适应(如张女士使用啤酒瓶反击,但未持续攻击)。
而互殴的核心特征是双方均具有主动侵害对方的故意,如一方停止侵害后另一方仍持续攻击,或双方事先存在互殴预谋。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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