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谋杀找错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杀人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
1.若误杀对象死亡: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导致死亡结果,误认目标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2.若误杀对象未死亡: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但因意志以外原因(如认错人)未得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2019年,江苏一男子因债务纠纷蓄意谋杀仇人,却因近视误将路人当作目标捅刺,致路人重伤。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近视本身不属于法定减轻处罚事由,但若近视导致行为人对目标产生重大误认(如完全无法辨识目标身份),可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1.若近视未影响行为实施:行为人仍需对犯罪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近视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2.若近视导致重大误认:法院可能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环境等因素,酌情从轻处罚,但需严格审查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案例:2021年,广东一男子因高度近视在夜间误将他人当作仇人捅刺,致人轻伤。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但考虑其近视程度及作案环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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