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政策优化
1.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自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63周岁;原55周岁退休的女职工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至58周岁,原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至55周岁。2030年起,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增加6个月。职工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最长3年)或协商弹性延迟退休(最长3年),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挂钩,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
2.病残津贴制度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津贴标准与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并随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调整。领取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重新就业并缴费的次月起停发津贴。
3.大龄失业人员参保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二、育儿政策支持
1.育儿补贴制度建立:多地出台育儿补贴政策,如呼和浩特市生育一孩一次性补贴1万元,二孩每年补贴1万元至5周岁(总额5万元),三孩及以上每年补贴1万元至10周岁(总额10万元)。孝感市对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每月分别补贴300元、500元至3周岁。部分地区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并给予辅助生殖补贴。
2.生育津贴优化:全国7个省(市)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16个省(市)部分实现,9个省(市)仍要求发放至单位。多地降低生育津贴领取门槛,如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广东省延长生育津贴领取时间至生育次日起3年内。
3.托育服务扩容:国家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支持幼儿园资源向下延伸,为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呼和浩特市提出三年内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90%,孝感市通过发放建设补贴、入托补贴等措施支持托育机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明确延迟退休改革的具体方案,包括退休年龄调整、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弹性退休制度等,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规定病残津贴的申领条件、标准及支付期限,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基本生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提出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教育住房就业支持等措施,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费用纳入专项附加扣除,减轻家庭税收负担,支持生育政策实施。
一、经济激励降低生育养育成本
1.育儿补贴与税收优惠:多地发放育儿补贴,覆盖一孩、二孩、三孩家庭,减轻家庭经济负担。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未来有望进一步提升至3000元。
2.购房与教育支持:多地对多孩家庭给予购房补贴,如合肥市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总房价1.5%,北京市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教育领域推行“长幼随学”机制,允许多子女家庭申请子女在同一学段就读同一学校,减轻接送负担。
二、服务供给提升生育友好性
1.生育医疗保障强化:多地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设置独立产前检查结算类别,报销比例提高至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2.托育与学前教育普及:国家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如上海市普陀区提供一年24次免费社区托育服务,减轻家庭托育负担。
三、制度创新保障老年生活质量
1.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延迟退休与最低缴费年限调整相结合,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病残津贴制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保障,减轻家庭与社会负担。
2.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多地推进社区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通过经济激励与服务供给,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代际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明确延迟退休改革的具体方案,包括退休年龄调整、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弹性退休制度等,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规定病残津贴的申领条件、标准及支付期限,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基本生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提出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教育住房就业支持等措施,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费用纳入专项附加扣除,减轻家庭税收负担,支持生育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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