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股东与法人责任差异体现在法律地位、责任性质及承担范围等方面,《公司法》等法律为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依据。
从法人责任来看,法人作为依法成立的营利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机关,责任主要体现在职务行为层面,《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定代表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从全资股东责任来看,通常情况下全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全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被起诉时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诉讼性质、股东出资情况及行为是否合规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公司作为民事诉讼被告的情形下,一般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无需直接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核心体现。
但存在例外情形,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债权人可在诉讼中追加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了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司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形下,股东未参与犯罪行为,仅以股东身份享有权益、履行出资义务,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直接参与了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需以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身份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股东需承担更严格的责任证明义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防范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