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构成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晓上游犯罪类型,但需达到“应当知道”的程度。
例如,行为人通过异常话术、高额报酬等线索,可推定其知晓对方从事违法活动。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超20万元、违法所得超1万元等。
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上游实施诈骗犯罪,且客观上通过电话拨打行为直接参与诈骗环节(如虚构身份、诱导转账),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供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的行为,若与诈骗分子存在意思联络,可认定为共犯。此时,行为人需对诈骗数额承担责任,量刑幅度远高于帮信罪。
帮诈骗分子打电话是否构成帮信罪,需结合法定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规则综合判断。
从构成要件看,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的话务支持需属于“通讯传输”类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可包括拨打电话次数、获利金额等情形,若行为人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即符合入罪条件。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明确,若行为人未与诈骗团伙通谋、未参与后续诈骗实施及获利分成,仅提供话务支持获取固定报酬,应认定为帮信罪。
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若行为同时构成两罪,需择一重罪处断,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