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的,可认定为立功表现。
司法实践中,立功的减刑幅度需结合犯罪情节与立功价值综合判定。
一般立功的减刑幅度通常为基准刑的20%以下。例如,罪犯检举他人盗窃行为,经查证属实后,若原判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功的认定需满足“查证属实”与“实际作用”双重标准,即检举内容需经司法机关核实,且对案件侦破具有实质性贡献。
重大立功的减刑幅度可达基准刑的20%至50%,甚至免除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及司法解释,重大立功包括揭发他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或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关键线索。
需注意的是,立功的认定需排除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若检举内容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均不构成立功。此外,共同犯罪案件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一般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举报他人犯罪属于量刑情节,可能影响最终刑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及社会危害性,确定从宽幅度。例如,犯罪嫌疑人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立功,从而在基准刑基础上减轻处罚。
对于已判决的服刑人员,举报他人犯罪属于执行期间的立功表现,可能触发减刑程序。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幅度需遵守法定下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此外,减刑需经法定程序。监狱需提请法院审理,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立功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可调查核实。若发现立功材料造假或程序违法,将依法驳回减刑申请。例如,罪犯伪造检举材料或串通他人作伪证,不仅无法减刑,还可能构成新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