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2、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5、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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