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进行传唤的时候不一定就表示犯罪了。警方传唤的对象一般是案件的涉嫌人员,只要法院还没有定罪,就不能认定人员是有罪的。进行传唤的时候需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当场进行传唤的,出示工作证件,就可以直接的口头传唤,后续在笔录中注明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跟网上追逃是没有关系的。因此,面对公安机关的传唤,不去的人员也不会被网上追逃。只有找到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才会被网上追逃。传唤的话则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所采取的措施。拒绝传唤的,后续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拘传强制措施,使嫌疑人强制到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跟警方找到证据并不存在关联。即便没有证据,公安机关也是可以传唤一些可疑人员的。简单来说,传唤是警方办案过程中的采取的一种措施,主要就是要让诉讼活动有计划的进行,及时的解决案件,并不是说就是找到证据了。虽说传唤的对象都是警方认为可疑的人员,但只要自身没有做过犯罪行为,也就不用担心,并且通过传唤还可以消除警方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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