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接受处罚,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缓刑的适用则需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这一行为本身可视为“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的部分条件。然而,最终是否宣告缓刑需由法院综合全案判断。
例如,若案件存在累犯、暴力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或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即使签署具结书,法院也可能排除缓刑适用。反之,若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符合缓刑其他条件,法院仍可依法宣告缓刑。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缓刑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若检察院在具结书中明确提出缓刑建议,法院通常会予以重视;但若检察院未提缓刑建议,法院仍可基于案件事实独立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单独适用附加刑,且判决尚未生效的,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但“立即释放”不等于“当庭自由离开”,而是需完成一系列法定程序。
1. 变更强制措施:若被告人此前被羁押,法院需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如将羁押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2. 办理释放手续:被告人需返回看守所办理出所手续,包括核对身份、归还个人物品、签署释放文书等。
3. 法律文书送达:法院需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人及公安机关,确保缓刑考验期的监管衔接。
若被告人直接从看守所被带至法庭,即使被判缓刑,也需先返回看守所完成上述手续后方可离开。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需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否则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