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受《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其特殊之处在于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会被削弱。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需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而用工单位则需承担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支付加班费等相应责任,双方共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得因用工形式不同而遭受歧视性待遇,劳动报酬的确定、支付周期及标准均需符合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也应按同等标准执行。
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单位需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失业、患病、工伤等情形下能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劳务派遣中工伤责任的核心承担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是其法定义务。
当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遭受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应作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依法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协助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即便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受伤,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仍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用工单位虽不直接承担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但需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与过错责任。
在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需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与防护用品,若因用工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过错导致工伤发生,用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责任补充。
同时,工伤发生后,用工单位需及时将工伤情况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并配合提供工伤认定所需的相关材料、证言等,保障工伤认定流程顺利推进。
劳务派遣工不买社保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以用工形式为豁免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派遣岗位性质如何,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能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等方式免除。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成为逃避社保缴纳义务的借口,即便双方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社保由用工单位承担,若用工单位未实际缴纳,劳务派遣单位仍需承担法定责任。
因为法律明确将社保缴纳义务赋予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代缴义务仅为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仍可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补缴社保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