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假牛奶的行为,本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双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若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条款明确将假牛奶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无论其掺入的是非乳物质(如淀粉、糖浆)还是化学添加剂,只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均可能触犯刑法。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列举形式划定食品生产经营的“红线”,其中第一项明确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假牛奶若通过添加非食用成分(如工业色素、防腐剂)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则直接违反该条款,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此外,《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乳制品监管,规定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危害健康物质,为假牛奶的认定提供了具体标准。
制售假牛奶的法律后果呈现“阶梯式”惩处机制。若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例如,某企业若被查获货值十万元的假牛奶,可能面临最高二百万元的罚款及停业整顿。
若行为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第一百四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前者针对一般伪劣产品,根据销售金额分档量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后者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假牛奶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如三聚氰胺),则直接适用该条款,起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最高可处死刑。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将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形成“行业禁入”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