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其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认定以血缘共源为基准,涵盖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与侄子女甥子女等亲属关系。
表亲作为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其父母属于二代旁系血亲,表亲自身则构成三代旁系血亲,因此被明确纳入禁止结婚范围。
这一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中进一步强化,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存在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当事人不予登记。
若表亲双方隐瞒血缘关系完成婚姻登记,该婚姻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宣告其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禁止的近亲范围不仅限于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同样适用,但需以法律确认的亲属关系为前提。
表亲不可以结婚,表亲结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一结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表亲属于典型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与自己有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血亲,完全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之内。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列为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若表亲强行登记结婚,即便取得结婚证,该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双方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这一规定并非随意设限,而是基于婚姻伦理、社会秩序以及优生优育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