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立案情形: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2.重大案件情形:一次组织20至49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至4次;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至2人;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违法所得人民币5至20万元;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3.特别重大案件情形: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特殊情形补充:组织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即使人数未达3人,也可能因侵害特殊群体权益被认定为犯罪;以走私、拐卖人口等犯罪活动为目的组织偷越的,同样构成犯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性体现在法律对犯罪危害性的精准评价与严厉制裁。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该罪的加重情节包括七类:组织集团首要分子、多次组织或人数众多、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拒检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些情节中,既包含结果加重,也涵盖情节加重。
加重情节的严重性,首先体现在量刑幅度的显著提升。具备加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从基本犯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跃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组织十人以上偷越国边境,或违法所得超二十万元,均属加重情节,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其次,加重情节的认定突破结果唯一论,即使未造成实际伤亡,但组织规模庞大、手段恶劣或抗拒执法,同样构成加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加重情节的认定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审查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也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确保量刑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