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根据转移的动机、金额、手段及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决定是否对该方少分或不分。
转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存款转至他人账户、虚构债务、低价出售房产、赠与亲友等。只要未经对方同意且意图侵占共同财产,均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
即使财产已在离婚前完成过户或交付,只要能证明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转移无合理对价,法院仍可将其纳入分割范围,并对转移方作出不利判决。
实践中,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均可作为关键证据。隐瞒或销毁证据不仅无助于掩盖事实,反而可能加重对其不利的裁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离婚过程中转移财产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生效判决之后,仍拒不履行并继续转移,则可能触犯刑法。
例如,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已裁定冻结某账户资金,当事人却通过他人账户转移款项,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此行为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此外,如果转移财产的同时伪造借条、虚增债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这些情形已超出普通家庭纠纷范畴,进入刑事追责领域。
需要强调的是,单纯在离婚前转移财产,即便被认定为恶意,通常仅承担民事上的不利后果。只有当行为干扰司法秩序、妨碍执行时,才可能升级为刑事案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在发现后三年内请求再次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