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然”指在不特定多数人能够感知的场所或方式实施行为,如街道、广场、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网络直播等。只要言论或行为足以被公众知悉,并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即符合“公然”要件。
污蔑与诽谤虽表述不同,但法律上均指向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污蔑侧重于无中生有地指责,诽谤则包括传播虚假信息。两者在处罚标准上无本质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及主观恶意程度。
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使用侮辱性语言、针对特定群体(如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造成严重后果(如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倾向),将被认定为“情节较重”,适用更高幅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受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可并行不悖。
可以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依法开展调查。
受害人或目击者发现有人在公共场合污蔑诽谤他人,应立即拨打110或前往就近派出所报案。报警时需提供行为人特征、时间、地点、具体言论内容及可能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信息)。公安机关不得以“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受理。
经调查属实,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作出处理决定。如行为涉嫌犯罪,如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构成诽谤罪,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即使行为人声称所言“属实”,也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所述内容真实,且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主观意图,仍构成诽谤。
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并向报案人反馈处理结果。受害人如对处理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