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赔偿不存在按天计算的固定标准。法律明确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取决于实际支出,不是按日定额给付。
受害人需要提供正式票据作为交通费赔偿凭证。票据内容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互符合。如果票据缺失或与就医情况不符,法院可能不支持该项赔偿请求。
交通方式的选择应当合理。一般情况下以普通公共交通工具为标准,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应当有合理理由。自行选择豪华交通工具产生的超额费用,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交通费赔偿范围包括往返医院的交通支出。复查、康复治疗、转院治疗等必要行程产生的交通费用都可以主张。陪护人员因照顾受害人产生的必要交通费用也属于赔偿范围。
计算交通费时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多次就医的,将各次交通费用累加计算。没有固定的一天多少钱标准,完全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时,受害人完全可以主张误工费和交通费赔偿。这两项费用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项目,全责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误工费计算需要确定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要素。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决定具体计算方式。
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要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单位证明等材料。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同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交通费与误工费可以同时主张。两项费用性质不同,互不冲突。受害人因伤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因伤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都属于合理赔偿范围。
赔偿请求需要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及时收集医疗记录、收入证明、交通票据等证据材料,有利于顺利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