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单位本身可成为犯罪主体,但前提是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该罪可由单位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此即“双罚制”原则,是处理单位犯罪的基本规则。单位作为法律拟制主体,虽不能被剥夺自由,但可通过罚金承担财产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策、批准、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其认定不以职务高低为唯一标准,而重在实质参与程度。即使名义上为法定代表人,如未实际参与犯罪意志形成或实施,亦不必然担责。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具体执行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其主观上需明知行为性质违法,客观上实施了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仅因服从指令而被动参与,且无违法性认识可能的,一般不纳入追责范围。
司法实践中,追究自然人责任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要求明知单位行为违法并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客观上须有决定、授意、指挥、实施等行为。缺乏任一要件,均不得认定为责任人员。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体现单位意志”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两个要件。二者缺一,即属个人犯罪。此标准源于刑法理论及司法解释的统一立场。
单位意志的体现,通常表现为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权代表单位的负责人依职权作出决定。个人擅自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未经正当程序授权,不构成单位意志。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指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用于单位经营、分配给全体成员等。如利益仅归少数特定成员,即便人数较多,仍视为为个人谋利,不成立单位犯罪。
刑法分则对部分罪名明确限定为纯正个人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单位不能构成此类犯罪主体。即使由单位集体决策实施,亦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部分罪名如逃税罪、行贿罪等,刑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此时需严格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单位犯罪双重要件,避免将个人行为错误归责于单位,或反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类组织。该列举为封闭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公司与企业,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具备独立财产与意思机构,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个体工商户因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经营者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或其他组织设立,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法人组织。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取决于是否具有独立财产及决策能力。
机关,主要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组织。虽具特殊性质,但在刑法明文规定下,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如单位受贿罪中的国有机关。
团体,包括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法人。其成立须经法定登记程序,具有独立财产与组织机构。临时性组织或未依法登记的团体,不具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还需结合具体罪名判断。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