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校被认定需要承担责任,赔偿范围遵循全面赔偿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具体项目包括: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护理费:如果孩子需要专人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其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交通费:根据孩子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提供相应票据。
4.营养费:根据孩子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残疾赔偿金:如果骨折经过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则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孩子年龄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7.残疾辅助器具费:若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8.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主张此项赔偿,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
学校是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根据孩子的年龄,法律适用上有所区别,这直接影响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1.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孩子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学校需要自证清白。
2.对于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需要由家长(监护人)来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例如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教师管理疏忽、安全教育不到位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具体情况判断学校是否尽到职责。例如,在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已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学生因自身原因受伤,学校可能被认定无责。反之,如果因学校设施维护不当(如楼梯扶手损坏)、课间管理缺失导致学生碰撞受伤等,学校则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