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商标侵权纠纷,2026年的政策导向明确鼓励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各地正积极推动建立“行政+司法”衔接保护工作规程,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措施。对于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相关部门致力于在短期内促成化解。
权利人在发现侵权时,应根据侵权主体灵活选择维权路径。针对线上电商平台的侵权行为,通过平台投诉下架配合律师函是最为高效的策略。批量案件可借助专门的在线解纷平台进行一揽子调解。
对于线下实体店或工厂的大规模侵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行政投诉能快速责令停止侵权并没收商品,同时可同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如果作为被起诉方或涉嫌侵权方,最佳的应诉路线是积极应诉并争取诉前调解。许多地区已将诉前调解设为强制前置程序。如果是首次侵权且没有主观恶意,被告应尽快下架涉案产品,并积极收集进货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在应对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采取销毁记录、提供虚假账目或消极逃避等极端行为。如果拒不提供会计凭证或者转移、销毁物证,不仅会导致合法来源抗辩失败,还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在情节严重时,这种行为会触发惩罚性赔偿条款,甚至在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后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保持诚信配合是减轻法律责任的前提。
引用法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发生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
计算和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首要前提是判断被控标识是否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这种使用并非简单的标记贴附,而是将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手段。
如果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活动中使用了侵权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了侵权商品,均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平行进口中如果破坏了商品的同一性,也可能构成侵权。
在实体认定上,核心在于判断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判断时需参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
即使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排列或在原商标上增加缺乏显著特征的通用名称,只要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且足以误导公众,同样会被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是判定侵权的关键实质标准。混淆不仅包括使公众误认为涉案商品由权利人生产,还包括误认为双方存在投资、许可或合作等特定联系。
法院在综合考量时,会重点评估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的关联性、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实际的使用方式和消费群体的认知水平等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此外,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如果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主办方或电商平台如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在明知或经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共同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权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的,以及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