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马×,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协议人: 协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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