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家住泥屯镇岔上村的赵男经人介绍与邻村的白女相识,首次见面双方都比较满意,随后便约定了订婚日期。在订婚时,赵男携带彩礼款20000元及烟、酒等贵重物品至白女家,并将其交给白女的父亲。订婚后,赵某与白某同居生活了十来天,后赵男觉得两人性格不合,便提出分手,要求白女退回20000元彩礼,而白女坚持要与赵某登记结婚,不同意退还彩礼。因双方对彩礼退还一事协商无果,赵男便诉至法庭。
该法庭经审理认为,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结婚自由。本案中,赵男不同意与白女结婚,白女强行要求与赵男结婚于法无据,也不能成为不退彩礼的理由。赵男因未与白女办理手续,要求白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的有关规定,故对赵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赵男、白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白女返还赵男15000元彩礼,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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