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兼具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双重属性,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等问题。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因国别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情形。共同财产制是指以夫妻一体主义为原则,将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直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这种制度的创设初衷是保护那些专事家务而无独立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的利益。分别财产制是指以夫妻别体主义为原则,规定夫妻对于自己一方的财产拥有各自的所有权,并独立享有管理、收益、使用等权利,不受对方的干涉与支配,这种制度尊重夫妻双方各自独立之人格,以确保夫妻双方之经济独立为目的。约定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有的国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财产制,当事人可以从中择一选用,如瑞士婚姻法。有的国家没有明文规定财产制的形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社会善良习俗、法律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为有效,如日本民法。从理论上说,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但容易忽视夫妻双方作为独立个体的人格与权利;而纯粹的分别财产制又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和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不能有效地保护那些在家庭中专事家务而无独立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极易造成对她们家务劳动成本的吞没以及她们的劳动收益被对方隐性侵占;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则具更大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上述单一采用共同法定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缺陷,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与权利主体多样的价值需求。[2]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高度概括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以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两者中,共同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起基础作用,当事人有约定时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具体而言,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从以下四方面来理解: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就夫妻共有的财产实施出卖、赠与等处分性行为时,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如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③有关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规定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财产。④承认了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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