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主要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机关。除自诉案件证据由自诉人收集外,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有权收集证据。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也有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这项权利有一定限制,《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法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确定“第三者介入”案件中,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是诉讼中适用法律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自己败诉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应积极地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积极地参与诉讼证明活动。就现有规定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第三者”纠纷。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夫妻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因此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一方作为请求赔偿损害方负有举证责任。在婚姻案件中,原告受害方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