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特点主要有:当事人因急于求成,违心达成离婚协议,尔后反悔而诉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对内容不规范的离婚协议书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办理离婚证的行政行为丧失效力,引起诉讼行为的发生;民政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和民政部规定的书面式样办证;民政部门超越行政职权,违法作行政调解。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不规范,一方面损害了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严肃性,违背了行政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和当事人的讼累。因此,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证时应慎之又慎,在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不完全具备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彻底解决纠纷。
吕志豪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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