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浙江农村的谭老汉育有两个儿子。夫妻俩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成人,2002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另过。2004年初,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谭老汉老两口与两个儿子达成了“分家养老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两个儿子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 2005年初,湖北农民张老汉的独子张某和儿媳林某登记结婚。2006年8月5日晚,张某外出途中遇车祸死亡。儿子的意外死亡,使老两口陷入老年丧子的悲痛中。几天后,老两口和已怀孕3个多月的儿媳“摊牌”,要她把张家的“香火”给留下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香火协议”,约定林某保证日后把与丈夫的孩子生下来,如违约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并丧失对丈夫财产的。 鲁西某镇农民瞿某早年与妻子离婚,儿子瞿清随他生活。1999年底,瞿某与邻村寡妇吴英结婚并育有一子瞿长。2006年9月,瞿某病重弥留之际,在病房里约请两位律师立下:“我有四间平房,两个儿子每人两间。”瞿某去世后,瞿清提出按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却遭到了继母吴英等人的阻挠,理由是瞿某和瞿清早年曾订有“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不再享有权。
原来在1998年以前,瞿清和父亲的关系一直不和,父子俩曾经达成了“自愿解除父子关系,父亲不用儿子养老,儿子也不继承遗产”的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子俩的关系有所缓和,父亲生病后,瞿清跑前跑后,精心照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瞿清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支持其对两间平房的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四间平房应认定为瞿某的个人财产,其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原告按口头遗产的判决。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据此,本案中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是无效的,协议不能免除父子之间的任何一项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瞿清虽与父亲有矛盾,但尚未达到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程度,后来也得到了其父的宽恕,所以瞿清没有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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