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万“忠诚协议”拴不住出国丈夫的心? 8月14日,南京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原告唐晓芙要求被告方鸿渐根据两人于2001年6月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支付给原告55万元。 一张“忠诚协议”开价55万 1998年12月,原告唐晓芙与大学同学方鸿渐在经历了3年的爱情长跑后,终于幸福地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两人的感情一如大学校园里那般如胶似漆,方鸿渐还时不时给唐晓芙制造一些浪漫的惊喜,情人节里的玫瑰花、生日里的烛光晚餐,生活就是这般甜蜜和温馨。然而,由于丈夫方鸿渐是南京某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比较忙,在外面的应酬也比较多,唐晓芙便担心方鸿渐在外面会有越轨的行为,毕竟,审美疲劳每个人都有的。也因为身边这样的例子太多,所以唐晓芙总有一种不安全感,总担心有一天丈夫会弃她而去。 恰好方鸿渐在2000年1月份参加完一个同学聚会后,唐晓芙在方鸿渐的衬衣上发现了女人的口红印,当天两人便大吵了一架。之后两人虽然和好如初,但唐晓芙仍觉得不踏实,于是在朋友的建议下,唐晓芙想到与丈夫签订一份“婚内忠诚协议”,以保证丈夫对自己的感情会万无一失。经过与丈夫的沟通,方鸿渐认为这对于唐晓芙也是一种承诺,于是便同意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5万元。 丈夫和教英语的女孩同居了 2001年10月中旬,方鸿渐所在的医院想通过对员工的培训再提升医院的医疗水平,而方鸿渐是医院的业务骨干,所以医院便派遣包括方鸿渐在内的几名医生到美国进修,期限为1年。在医院的安排下,方鸿渐与同事一起来到了美国。由于日常生活和进修学习全部用英语交流,已经对英语十分生疏的方鸿渐觉得很吃力。为了不耽误学习,方鸿渐通过当地的中介机构找到了一个英文辅导老师。中介推荐的辅导老师是当地一所大学的英文系华裔女大学生。哪里料到,日久生情,几个月下来,方鸿渐与女大学生住到了一起。而此时,身在国内的唐晓芙也听说了方鸿渐的一些情况。为了核实情况,唐晓芙聘请了国内的私家侦探飞到美国,并拍到方鸿渐与该女子亲热的照片。 不离婚,但她索赔55万 2002年11月份,方鸿渐回国,唐晓芙为此事跟方鸿渐争吵,但最终在方鸿渐的苦苦哀求下,唐晓芙还是原谅了方鸿渐,毕竟,她不愿意放弃丈夫的爱。她认为,既然丈夫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就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孰料,从2006年开始,唐晓芙又获知,方鸿渐又跟其他女性有不正常的行为。在几番交涉无果后,唐晓芙拿出了当初签订的“忠诚协议”,要求方鸿渐依照当时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遭到拒绝后,她选择了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方鸿渐支付约定的赔偿金55万元,但没有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唐晓芙提出,该协议是当时在与方鸿渐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如今被告方鸿渐的行为已违背了当时的协议,所以应该依约定支付给原告唐晓芙55万元。被告方鸿渐则认为,“忠诚协议”固然是双方签订的,但这是关于人的感情的规定,且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不能适用《合同法》,同时由于感情不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以应该依法认定该“忠诚协议”无效。鉴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忠诚协议”这一目前尚无定论的话题,且双方不能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法庭将择期宣判。
据悉,这是该区法院受理的首起关于“忠诚协议”的案件。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各地“忠诚协议”判决 丈夫夜不归宿 妻子获赔“空床费” 曾轰动全国的婚内“空床费”一案的原告刘某,几天前拿到了法院终审判决的4000元“空床费”。 从2003年7月以来,丈夫熊某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后来双方约定,如丈夫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 2004年3月份,刘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在请求离婚的同时,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应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熊某赔偿刘某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 判决后,刘某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她上诉到重庆市一中院。 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称刘某提出的“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4000元“空床费”应予以支持。 忠诚协议捍卫婚姻 出轨丈夫痛失房产 一男子原准备用一纸协议蒙骗妻子感情,没想到却“伤害”了自己。5月14日,艾某接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不但与貌合神离的丈夫离了婚,而且还得到了中的一套房子。 2004年5月,刚到不惑之年的高某经人介绍与26岁的艾某相识。同年10月,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走进婚姻殿堂。因高某曾离过两次婚,初婚的艾某多长了一个心眼,便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 2006年3月,高某在外做香菇生意时结识一女子,不久两人同居。艾某知道后,苦心规劝无果。 2007年3月,艾某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当即诉至法院,请求与高某离婚,房子归其所有。 庭审中,高某见双方感情已不可挽回,同意离婚,但不愿履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艾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 法院认为,艾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约定可视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书面共同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忠诚协议”双背叛 争分房产上法院 为了办理出国,家住沈阳市东陵区的一对夫妻上演了一出戏——假离婚,为了能保证彼此在假离婚期间仍然忠诚于对方,他们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内容为:经夫妻协商,同意离婚,双方经研究后达成协议。一、夫妻双方离婚后,黄玉办理出国新加坡,但在国外期间,拿到身份证后必须办理赵刚及女儿出国手续以及复婚手续,双方到国外后继续一起生活。二、赵刚离婚后在国内不得和别的女人再结婚,带着女儿一起生活。三、双方达成此协议,如有一方违约,那门面房就归另一方和孩子所有。 在这个协议的“保证”下,2002年3月1日黄玉和赵刚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二人就这样正式“假”离婚了。 二人离婚后,黄玉带着50万元钱办理了出国手续。开始,黄玉在国外还为丈夫和孩子的出国四处奔波,赵刚也在国内期望着一家人去国外团聚,然而,三年时间过去了,团圆的梦并没有实现,双方却都已经背叛了当初的“忠诚协议”,黄玉在国外有了“丈夫”,赵刚在国内有了“妻子”。
2005年8月,赵刚起诉到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门面房进行分割。被告黄玉当庭辩称:该房产是我持有购房发票,并办理了产权证,我们在离婚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如果原告,房产归我和孩子,原告并没有异议,现在我不同意重新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但从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的“如有一方违约,那门面房就归另一方和孩子所有”的内容看,应推定该房产在原、被告离婚时约定不明,属双方未处分的财产,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解,因证据不足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估价70万元的门面房归赵刚所有,赵刚给付黄玉房屋折价款35万元,案件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忠诚协议”挡不住婚外情 妻子获赔三千元 在结婚时,焦作市民李某与妻子王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相约今后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要赔偿另一方3000元。两年后,因为发生婚变,李某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女方王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罚金1万元。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男方李某赔偿女方3000元名誉及精神损失费。 据了解,2002年4月,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为慎重起见,他们于2002年8月6日共同签署了一份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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