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分居协议书虽然签订

大律师网 2015-01-05    0人已阅读
导读:原告:齐梅,女,28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冰,男,30岁,现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4年2月相识,于同年12月办理手续。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决定离婚,并且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00年双方签
被告辩称:分居协议是在发生家庭矛盾之后书写,实际并未履行;原、被告相识后,经多次接触方确定恋爱关系,由于被告单位有分房机会,经双方慎重考虑后领取。现原、被告虽然有分居协议,但之后仍居住在一室,并未真正履行过该份协议,且在写下分居协议后,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仍一起外出游玩,因此根本不存在夫妻关系不和之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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