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费老因病情恶化住进了医院。费先生在亲友的规劝下,到医院看望了父亲,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也许是儿子态度的转变,或是对儿子心怀愧疚,躺在病床上的费老转了念头。同年6月28日,费老叫来两位朋友和一位亲属,请人代书又写了一份遗嘱,决定将两间祖房留给儿子继承。费老百年之后,吴老太与费先生因两间祖房的继承问题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吴老太与费先生都是费老遗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都有权继承费老的遗产。但费老在生前立有遗嘱,故应按遗嘱内容继承遗产。至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这两间祖房应归费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