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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前所得稿酬是共同财产

大律师网 2015-01-07    0人已阅读
导读:第17条第一款对作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第17条第一款对作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所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合法取得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具体来讲,应当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或虽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间的期间等。在以上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法定范围内的财产,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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