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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遗嘱无效,女儿应分得遗产!

大律师网 2015-01-09    0人已阅读
导读: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王刚、王强。2006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立下遗嘱

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王刚、王强。2006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给两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两个儿子王刚、王强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但遭到王某女儿王红的反对。王红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起诉要求与王刚、王强一同按份继承父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红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律师释法:

当遗嘱人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制作代书遗嘱。因遗嘱行为是单方行为,遗嘱人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获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剥夺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王红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王红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但依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王刚、王强同时系王某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王某的女儿王红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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