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而应有其直系亲属共同支配,丧葬补助费是办理丧葬事宜的专项费用,不存在分割问题;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补偿给由李贵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能力的亲属的,而李贵报的父母年龄均已超过60岁,其子尚未成年,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有二被告和李贵报之子共同占有和支配,原告请求分割供养亲属抚恤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死亡补助金应有原、被告及原告之子平均分割,死亡补偿金现被二被告占有,故二被告应分割给原告30850元。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