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大律师网 2015-01-12    0人已阅读
导读: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收养法明确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该法还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效力、解除等事项。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