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怎样申办收养公证?

大律师网 2015-01-12    0人已阅读
导读: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不是依靠血缘,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起来的一种直系亲属关系。这种本无血缘的直系亲属关系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不是依靠血缘,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起来的一种直系亲属关系。这种本无血缘的直系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承认其相当于血亲关系,即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称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称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为送养人。

  申办国内收养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照片若干张。

  (2)婚姻善证明,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书;未婚者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明和未再婚证明;丧偶者需提供其配偶死亡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包括有无严重传染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等。

  (4)收养协议书。

  (5)子女情况证明。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

  (1)身份证件。

  (2)被收养人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该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保证(该项证明需经本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核查)。

  (3)因丧偶或一方查找不到,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送养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并需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权的声明;因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由其生母单方送养的,送养人应提交说明单方送养原因的书面材料。

  (4)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必须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本人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生父母对其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残废证明(其中,监护权证明是指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裁决书;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是指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

  (6)被收养人照片若干张。

  此外,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也应亲自到公证处表示是否同意被收养的意愿;被收养人不满10周岁但有一定意思表示能力的,公证处可视情况征求被收养人本人意见,并作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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